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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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及表决合法、有效。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 宏、韩海敏、刘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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