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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出台《关于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用地保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多举措精准保障农村公路项目用地,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通知》界定农村公路用地管理方式:对属于农村道路的,可按农用地管理;对不属于农村道路范围的,按建设用地管理。

《通知》提出,农村公路应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10%或重合度低于80%。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报批实行“即报即审”,审批时限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压减10%。

农村公路项目已纳入自治区重点保障用地项目清单或自治区重大项目的,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其他一般项目由所在设区市优先保障。农村公路用地不可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符合国家允许占用条件、但在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可采取有偿方式进行易地代保落实;村道、农村道路(含田间道路)不可避免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结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统筹解决。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沿线设施复合利用,以交旅融合路段为重点,完善农村公路沿线服务设施,有效利用农村客货场站、养护道班等设施,以及农村公路沿线的闲置和存量土地资源,积极拓展停车、充电、购物、休闲、观光、旅游咨询等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记者 唐广生 通讯员 植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