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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条款,那么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投保的客户具体内容和条款,如果蓄意隐瞒,则条款无法律效力。

这里所致的明确告知的含义就是说保险公司和投保的客户当事人签署合同协议之前或签署时,关于保险免责条款内容,不能只是敷衍告知对方查看,而是对于免除责任条款的细节内容、大体概念和可能的法律结果等,都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引起投保人的足够注意和重视,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等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加注标识,如加粗加大字体或者改变颜色等,也可以专门打印免责部分内容,加上投保客户的个人声明,最好有客户本人签字,表明当事人已同意这些条款,让投保的当事人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和违反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保险公司对于告知投保人免责内容的适用理解,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条款属于免除责任的条款,必须从条款的实际内容出发判定,而非仅仅从条文形式上判断。有很多的免除责任的条款实际上是隐藏在协议合同等其他部分的,不易引人注意,容易钻法律空子。所以能够减少或者直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或者增加了投保客户责任的保险条款都属于广义上的免责条款。

3.保险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提到保险公司有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投保人免责信息内容,是保险协议或合同正式生效的重要前提。在判定保险合同有效性时,保险公司是否有履行明确告知和提示的义务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解释说明时,应该浅显易懂,不故意制造和吹嘘法律和保险概念,引导投保人正确认知保险条款和免责部分内容。

4.只是考虑到免责条款的法律属性和初衷,保险公司将此类条款写入合同的目的也在于规避一定的风险。

因为即便是保险公司也无法抵御所有原因造成的风险和伤害,无法给予最全面的保障,所以每一份保险都是有一定的限制和适用范围的。投保人如果违法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支付赔偿金,甚至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这种条款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借此可以明确自己需要承担风险的具体范畴,也是保险免责条款一直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