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病入膏肓的父亲
【资料图】
另一边是一板一眼的公司
左右为难时
父亲去世了
工作也丢了
父亲病逝时收到解雇通知
2021年2月26日,36岁的男子李某入职了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2022年1月21日,因父亲癌症晚期重病,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申请请假一周看护,张某口头表示同意。李某也通过微信向公司人事刘某请假。当晚,李某还向胡某等三位领导发送了请假申请邮件,写明原因为“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
2022年1月24日,公司领导胡某回复李某,称其事假未经批准,擅自脱岗,须于当日提交其父亲病重住院的证明材料供上级审批。如未按时提交或提交后不符合要求,导致领导未批准,李某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当天,李某便通过微信向胡某提交了父亲的病历照片、病房照片及自己的看护视频。
2022年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逝。当日下午,李某收到了公司向他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李某在请假未获批的情况下不到岗工作,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决定自2022年1月29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022年2月28日,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3520元,然而该公司不认可仲裁结果,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用人单位未尽到
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认定李某旷工是因其申请的事假未批。对于请假事由,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该事由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对于请假程序,李某父亲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口头提前向直属领导、公司人事申请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显然未尽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在执行管理制度时存在机械管理,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未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正当事由,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多一点人文关怀,
让刚性制度变得更有温度
法官提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本案中,李某父亲不幸病逝,公司以“未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审批”为由认定李某旷工,并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在痛失亲情的同时又失去了工作,虽然事后公司也表达了对李某的慰问,但是仍不足以弥补机械管理给李某造成的精神伤害。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更高的法律。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遵守公序良俗,时刻谨记规章制度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款,管理者如果多一点人文关怀,也会使刚性的制度变得更有温度。
(风云法眼)